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青 岛 市 委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青 岛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部 社 会 保 障 局
青 岛 市 公 安 局 青 岛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服务,是我市整合集成各项人才服务政策、服务资源,为高层次人才在青岛创新创业提供的出入境和居留、户籍、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编制、职称、岗位、薪酬、工商、税务、科研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三条 青岛市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颁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服务绿卡》),高层次人才凭《服务绿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服务待遇。
第四条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绿卡
第五条 青岛市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服务绿卡并享受相关服务:
(一)世界级顶尖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科技发达国家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及《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 中的其他A类人才。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等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学术帅才,“长江学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以及《目录》中的其他B类人才。
(三)省部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外专短期项目、青年项目等的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中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技术英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齐鲁友谊奖专家,省“外专双百计划”团队项目主要专家、个人长期项目入选者,全国技术能手,以及《目录》中的其他C类人才。
(四)其他高层次人才。中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青年俊才,山东省泰山学者青年专家,山东省“外专双百计划”团队项目成员、个人短期项目入选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齐鲁首席技师,以及《目录》中的其他D类人才。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包括调动、聘用、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等。柔性引进的,每年在青岛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急需紧缺的,可放宽到不少于2个月。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服务绿卡》,由用人单位通过“青岛人才网”申报,填写《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单位报所在区市、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服务绿卡》。
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办《山东惠才卡》,享受省辖区内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八条 《服务绿卡》设定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享有期限。国家、省、市级重点人才工程设置管理期的,入选高层次人才按管理期获得服务待遇;属引进人才的,按照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确定的服务期限享受相关服务。无管理期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享有期限一般为5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服务绿卡》实行动态管理。《服务绿卡》仅限高层次人才本人使用,若有遗失的可申请补办。个人信息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变更。对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取消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资格,注销《服务绿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条 出入境、工作许可和居留。对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居留等便利。符合条件的外国高层次人才,由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5至10年、多次入境的R字签证。外国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在青岛工作的,可申请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一条 户籍办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随迁入我市的,可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落户,由区市公安机关凭《服务绿卡》、名单和有关材料,简化程序,优先申办落户。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支持各区市、 各用人单位采取多种模式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等,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购买、租住。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住房补贴政策的,按规定给予购房安家补贴。取得《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可在青购买首套自用住房,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租房提供便利,同时按规定发放相应的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编制管理。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到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人员控制总量)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已满编超编的,可按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机动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打通高层次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层次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岗位聘用。青岛市事业单位对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专家评议、组织考察的方式引进,并可先聘用到相应岗位,再办理相关手续;全职引进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根据资格条件突破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使用特设岗聘用。
第十六条 薪酬管理。全职引进在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的,其薪酬在管理期内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高层次人才转化科研成果获得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薪酬补贴、项目资助、生活资助等方式,柔性引进、灵活使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七条 配偶就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一同来青并愿意在青岛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在我市接受教育,根据人才层次类别分别给予优待。A类人才子女就学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B类人才子女就学可在所在区(市)内统筹;C类人才子女就学根据户籍所在地统筹。具体入学办法结合省市相关要求,由市教育局制定细则实施。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高层次人才凭《服务绿卡》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符合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卫生计生委保健部门按规定审核办理保健证,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享受相应的医疗保健待遇。其中,两院院士享受优诊保健待遇,并聘请选派健康保健医生,在保健定点医院随时联系就医诊疗。用人单位每年为高层次人才免费安排一次健康查体,其中对入选有关人才工程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持《服务绿卡》的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本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纳次月即可享受相关待遇。中央和省驻青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交通服务。高层次人才在市内飞机场、船码头和火车站出行时,凭《服务绿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次飞机(客船、火车)票,本人及一名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机动车注册登记、驾照申领审验、车辆年检时,可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服务。高层次人才凭《服务绿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享受进入青岛市辖区内森林山林公园和由政府兴办的旅游景区免门票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健身服务。高层次人才凭《服务绿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享受在青岛市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休假疗养。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专家休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市重点人才工程政策享受休假疗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工商服务。高层次人才申办工商注册、变更企业登记等业务时,凭《服务绿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即时审核、限时办结。积极为引进人才投资决策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服务。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提供预约、“一对一”个性化咨询服务,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
(二)从海外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学成后在海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年的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自入境之日起1年内凭有效出入境证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材料,向海关申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汽车免税手续。
(四)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可凭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服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技项目政策咨询、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等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高层次人才需要借助市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对其使用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海关服务。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的通关便利。
(一)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二)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下列科研、教学物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科学研究和教学必需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实验用材料。
(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以下自用物品: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服务。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外汇管理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开立账户、办理汇兑、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保障。
(一)高层次人才在市内指定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凭《服务绿卡》享受绿色通道窗口或预约专员服务。金融机构设立人才和科技信贷产品,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优先提供贷款扶持。
(二)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为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三)高层次人才来我市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政策宣传支持。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市内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人才支持政策宣传活动。申报新的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时,享受服务专员“一对一”政策推介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产业环境考察。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市内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机构组织的产业环境考察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合作项目推介。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类人才交流、联谊活动,优先获得相关企业创新创业项目需求汇编,优先享受重点对接交流项目推介服务。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依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在联席会议下,成立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协调。协调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处室(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为其他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业务主管处室(部门)负责同志(兼任联络员)和具体工作人员(兼任服务专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服务事项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所列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服务政策和服务内容,设立服务绿色通道,指派服务专员,明确落实措施、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区市对口部门和服务事项具体承接单位落实好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负责《服务绿卡》的申报受理、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畅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推进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政策待遇。各区(市)、功能区和高层次人才数量较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按照属地服务原则,协调做好本区域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在各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承接单位(机构)和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配备服务专员,负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待遇落实、人文关怀、创新创业等“保姆式”“一对一”个性化服务。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在“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报备,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七条 优化高层次人才服务流程,按照推进“一次办好”的改革要求,对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实行“随时受理、直接服务”和“专员接件、并联办理”模式。凭“服务绿卡”可以直接获得的服务事项,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联系或预约服务专员办理。需要依本人或单位申请办理的创新创业相关业务,实行服务专员全程帮办代办;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由本级窗口服务专员分送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承接单位(机构)办理,经办结果随时反馈。
第三十八条 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网络支持平台。在“青岛人才网”设立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网上服务专区,建设持卡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定期更新、动态掌握高层次人才有关信息。集成市、区(市)和服务承接单位(机构)高层次人才服务资源,打造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网上受理、网上办事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的“智慧人才”平台。
第三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评估制度。协调小组要定期对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评估情况和意见建议。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情况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故意拖延和推诿扯皮等行为,根据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适时调整完善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新调整增加的服务事项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新纳入服务目录的事项,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服务事项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备案。
第四十一条 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经费保障。市、区(市)财政部门应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经费保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监管和使用,确保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有效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区市、功能区可以结合本地、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3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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